《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類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guī)定: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shù)摹F渲饕憩F(xiàn)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guī)?;蛘叨啻握埧偷刃问?,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聚斂較大數(shù)額禮金。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工作、營業(yè)、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需要說明的是,禁止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并不是禁止傳統(tǒng)民俗。但是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更要嚴格自律,注意自身形象,注意可能在群眾中造成的不良影響。搞簡樸、正常的婚喪喜慶事宜,一樣體現(xiàn)傳統(tǒng)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