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知識小課堂 | 廉潔紀律常見問題㉔

時間:2023/7/11 9:44:24 來源:本站編輯 瀏覽:892次

分享到:

【打印】 【關閉】

第四十七課如何區(qū)分正當的投資理財行為與違規(guī)營利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六種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具體情形,主要是這些情形與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相適應,與黨員干部的形象不相適應,可能會影響黨員干部秉公行使職權,甚至誘發(fā)以權謀私和腐敗問題。因此,對黨員干部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黨中央向來禁止,也為黨的紀律所不容。但是,我國《憲法》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黨中央對黨員干部通過正當的途徑投資理財,增加個人和家族財富,并不限制。比如,黨員干部用本人或家庭財產購買股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購買投資型保險、購買投資貴金屬、購買房產和商鋪以及存入銀行獲取利息等,這些活動只要是沒有以權謀私,沒有侵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沒有與群眾爭利,都是允許的。當然,有些行為需要按照規(guī)定向組織報告,隱瞞不報的,也要受黨紀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課黨員干部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做微商是否構成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并列舉了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的六種具體違紀情形,包括經商辦企業(yè)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所謂的“經商辦企業(yè)",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yè),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yè)和其他經營活動等。經商辦企業(yè)的主觀目的是想獲取經濟利益或者利潤,而不論經商辦企業(yè)的客觀結果是否贏利。長期以來,黨員干部經商辦企業(yè)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并帶來了一系列權力尋租的腐敗問題。黨中央一再重申黨員干部不得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經商、辦企業(yè),正是旨在防范和禁止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和個人職務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個人經商、辦企業(yè)謀取私利的行為。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電子商務興起,一些黨員干部也做起了微商,開起了淘寶店。這實際上是一種新型的經商辦企業(yè),也是黨的紀律所禁止的?;蛟S黨員干部開淘寶、做微商并不會出現太多的以權謀私行為,但是制度的籠子不扎緊,難免會有有心人為此花心思。同時,這些行為也與黨員干部的身份和工作屬性不相符,容易影響正常工作,會影響到黨員干部的形象。